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成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成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公积金委办〔2022〕14号)的相关要求,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条件及方式
所有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均可申请缓缴,企业可按下列方式申请缓缴:
1.经企业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代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可申请缓缴。
2.企业确因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与职工协商的决议,可采取承诺方式容缺办理。企业应自申请缓缴之日起3个月内且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向中心补充提交经职代会、工会讨论通过或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决议;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中心将终止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
(二)缓缴期限
自审核通过之日起,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有政策变动,截止时间按照最新政策标准执行。
(三)申请资料
1.《受疫情影响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2.职代会或工会决议(未建立职代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详见附件2),容缺办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交。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申请渠道
单位经办人可通过中心网上服务大厅线上办理,或到中心办事大厅现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缓缴期间的业务办理
阶段性缓缴期间,仅可办理单位及职工信息变更、非销户类提取业务,如需办理汇缴、转移和销户提取等业务,应在企业为职工办理补缴后申请。
(七)缓缴期满后的处理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仍需申请缓缴的,应按《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缓缴期结束,企业应恢复公积金缴存,并及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补缴确有困难的,企业应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
二、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贷款逾期不作处理
(一)申请条件
1.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向中心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以下简称“因疫情免转逾期”)。
2.业务仅限由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业务期限
自审核通过之日起,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有政策变动,截止时间按照最新政策标准执行。
( 三)申请渠道及流程
1.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官方APP或中心合作银行柜台,提交“因疫情免转逾期”申请。
2.流程
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通过上述渠道提交《受疫情影响免转逾期申请表》(详见附件3),无需额外提供其他任何资料。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特别提醒
1.办理了“因疫情免转逾期”的,自审核通过之日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本中心每月仍将委托贷款银行进行扣款,如发生未及时足额还款情形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2.办理了“因疫情免转逾期”的借款人,请务必最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应还未还的款项(含本金、利息)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自2023年1月1日起,如仍存在应还未还的款项,本中心将作逾期处理,计收罚息,并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3.办理“因疫情免转逾期”业务仅限由本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的规定请咨询贷款银行。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
(一)提取频次及提取限额
1.提取频次;
可按月或按季申请办理。
2.提取限额:
已备案的市场性租赁住房,房屋在中心城区(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和城市新区(包括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的,缴存人月提取限额为1800元;房屋在郊区新城(包括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缴存人月提取限额为1200元。
未备案的租赁住房,缴存人月提取限额为1000元。已备案的政策性租赁住房,按实际租金提取。
(二)业务期限
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如有政策变动,截止时间按照最新政策标准执行。
(三)申请渠道
缴存人可通过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官方APP等线上渠道办理,或到中心办事大厅现场办理。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及附件:点击查看
1、受疫情影响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受疫情影响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决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