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4 0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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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为进一步增强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保障能力,按照《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
为进一步增强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保障能力,按照《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资金收支结余情况,经市医保局2022年第 23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调整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八条支付标准中,“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体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按50%纳入支付”的限制予以取消,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不再扣除该个人首先自付费用。
二、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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