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步重磅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对1994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了修改。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以更好吸引境外人才;
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
明确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依法扣除;
优化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的纳税服务,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新鲜出炉的《办法》明确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设立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这在我国将是第一次实行,因此“扣多少,怎么扣”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为您全面梳理。
最高扣除是多少?如果子女教育按两个孩子计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同时享受的情况下,最高扣除额可达15.08万。
扣除项一:子女教育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全部扣除,也可两人对半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需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普华永道全球派遣服务合伙人张志刚认为,纳税人在征求意见期间广泛提出的不少实际问题也在暂行办法有所明确。例如对于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只要满3岁即可适用子女教育扣除,不以发生实际相关支出为条件。总体而言,对子女教育扣除提供了较为宽松的适用范围。
扣除项二: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需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2、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或本人扣除。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项目均增加了相关支出的扣除期限,分别为48个月和240个月,使这两项扣除更具合理性。)
扣除项三:大病医疗累计1.5-8万元额度内扣除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大病医疗的年度据实扣除限额从60,000元大幅提高到80,000元,并且将纳税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纳入扣除适用范围并分别计算扣除限额,这在此前公众呼声很高的建议,最终暂行办法都予以了吸收采纳。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大病医疗扣除适用的费用支出仅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此外,之前热议的当年未扣除完的大病医疗支出向以后年度结转的机制目前并未实现。
扣除项四:住房贷款利息认贷 ,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今年10月份公布征求意见稿时,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6个专项附加扣除中对于可以扣除贷款利息的首套房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首套房认房还是认贷?刚出炉的《办法》给予明确,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认贷。)
扣除项五:住房租金,北上广等扣除标准为每年1.8万元
1、纳税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有租金支出,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3、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有分析认为,除大病医疗以外的5项按照标准定额进行扣除的项目中,仅住房租金的部分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为大中城市的租房族提供了更高的扣除额度,进一步为这部分纳税人减负。
扣除项六: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按每年2.4万元定额扣除
1、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附:一图看懂“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怎么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