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9 01: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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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此前出台了《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黑户政策是这样规定的:依法规范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清理登记的无户口人员,分类解
四川此前出台了《四川省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
黑户政策是这样规定的:
依法规范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各地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清理登记的无户口人员,分类解决落户问题。
(一)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并于本月内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还应当提供我省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厅、司法厅将就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做好亲子鉴定工作另行下发通知)。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能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先按规定,要求本人或其监护人到当地助产机构,拟落户地卫生计生部门或妇幼保健站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手续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机关要在与助产机构、拟落户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妇幼保健站沟通核实的基础上,按以下情况分类解决:
1、非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所生子女,因父亲或母亲无户口而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有户口方凭以下手续办理:本人或监护人申请、非婚生育说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我省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派出所调查报告,父母一方死亡的,还应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2、母亲在外地有户口,但失踪一年以上的(离婚的除外),凭以下手续办理:父亲的书面申请、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我省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派出所调查报告。
3、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为呆傻人员、身体有疾病(改嫁的)无抚养能力,由其他亲属抚养的,凭以下手续办理:抚养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村(居)委会证明、抚养人与儿童亲属关系证明、我省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死亡人员注销户口证明、对一方为呆傻人员或身体有疾病的还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儿童就读学校证明、派出所调查报告。
以上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员,机关应于本月内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办收养手续,机关凭补办的《收养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机关调查核实,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无法取得《收养证》和收养公证书的,机关应当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对由社会福利机构寄养到居民家庭户的儿童,应以社会福利院的名义统一登记户口;需要迁入家庭户的,机关凭福利院证明、寄养登记花名册、寄养人声明办理,同时家庭关系登记为“其他亲属”。
(四)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机关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信息系统中的删除或注销信息、本人申请和近期照片、村(居)委会证明、整户信息、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恢复登记。对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本人申请和近期照片、家庭成员情况及整户信息、能够证明是本地人并长期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报告,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原户口注销地机关凭本人书面申请、原始户口登记资料、村(居)委会证明、本人近期照片、整户信息以及在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后出具调查报告及其他能够证明该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等,在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政策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户籍注销地机关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本人书面申请和近期照片、注销户口证明、派出所调查报告等材料,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按下述情形分类办理落户。
1、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迁入地机关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落户。签发地机关凭本人申请和居民身份证,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核实未落户情况并登记核查日期后,补开户口迁移证。
2、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按下述情形分类办理落户:(1)对大中专毕业迁出的户口迁移证,落户时仍在3年择业期内的,可直接办理落户;超过3年择业期的,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后办理落户。(2)对公民凭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开具的户口迁移证超期的,签发地机关凭本人申请和第三联准迁证办理补领户口迁移证件。落户地机关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落户登记。
(八)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我省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九)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各市、州局上报当地党委、政府或省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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