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4 15:08: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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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街道)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眉山市各县(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咨询电话:
眉山市民政局:(028)38168378
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028)36465290
东坡区民政局:(028)38109182
彭山区民政局:(028)37613213
仁寿县民政局:(028)36228216
洪雅县民政局:(028)37407446
丹棱县民政局:(028)37260656
青神县民政局:(028)3508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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