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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人才公寓哪些情况会被收回?

发布时间:2023-12-26 07:2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成都东部新区人才公寓违规行为,成都东部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成都东部新区人才公寓哪些情况会被收回?

内容简介

成都东部新区人才公寓哪些情况会被收回?一、先租后售人才公寓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收回:(一)人才资格被撤销的,或经考评不再符合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二)购买成都东部新区其他住房的;(三)承租人才公寓租赁期限累计达

成都东部新区人才公寓哪些情况会被收回?

一、先租后售人才公寓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收回:

(一)人才资格被撤销的,或经考评不再符合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

(二)购买成都东部新区其他住房的;

(三)承租人才公寓租赁期限累计达到8年及以上的;

(四)租赁期内承租其他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的;

(五)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六)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七)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八)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赁人才公寓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九)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租赁人才公寓情况的。

二、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原购买价格回购:

(一)因个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及由此造成的无力偿还按揭贷款等情形,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

(二)购买成都东部新区其他住房的;

(三)自愿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

(四)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五)婚前夫妻双方各自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承租人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应当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2倍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租金。人才公寓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代管单位可以依法提出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收回出租住房。

承租人存在本条款规定情形,但确因子女入学、重大疾病、怀孕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的,可以向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在人才公寓租赁期间或者取得完全产权前,承租人或者购房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代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者收回违规使用的人才公寓: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

(二)擅自转租、出借、互换人才公寓行为的;

(三)擅自转让、赠予、抵押人才公寓,为购买本套人才公寓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四)将人才公寓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五)擅自改建、扩建人才公寓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人才公寓严重毁损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信息来源: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http://dbxq.chengdu.gov.cn/dbxq/c140666/-06/05/content_297b78fde4bf431ba2b6f9e2969f4a8c.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