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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9 06:0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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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被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不享受)。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退役时落户非农村户籍后转为农村户籍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已领取“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由本人持社保经办机构出据的未享受“军龄计算为工龄”、“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若已兑现优惠政策的不能认定,若未兑现此政策的应认定。退伍后落户农村户籍,后录用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已领取退休金,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不享受补助。

兵龄按实际服义务兵年限确认(含复员回农村的志愿兵、士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1956年10月入伍,1961年1月退伍,实际服役时间为4年零3个月,计算兵龄时则按6年)。二次以上入伍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年限按实际年限累加计算。义务兵考入士官学校或军官学校中途退学退伍的,服义务兵役年限应包括服役和军校学习两部分,连续计算;士官考入士官学校或军官学校中途退学退伍的,以服义务兵役年限确认。

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时间:2011年12月31日前,登记并提出申请的,已经满60周岁从2011年8月1日起发放。2012年1月1日后,提出申请并经审定的年满60周岁人员均从当年1月起(如:1952年出生的,不论何月份,补助即从2012年元月起)开始发放。满60周岁提出申请,因当年材料不齐未子审定,后补充证明符合条件的,老年生活补助费从申请当年发给。入伍时间以档案中《入伍批准书》人武部盖章时间为准。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区(市)县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相关对象在外地的,应及时通知本人,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个人档案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必须完整填写《成都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成都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应成立核查认定专项工作小组,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各地不得擅自认定,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的同时,应逐级请示,避免因政策不统一,引发新的矛盾和攀比,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凭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同一营级单位)服役的二人以上证明,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要认真填写《成都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中的所有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区(市)县民政局应将当年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情况汇总报表》送财政部门复审后,加盖两部门公章,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2011年度认定的于10月30日前上报)。

各区(市)县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以优抚干部为主的精干力量,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的措施,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把握不准的问题,要认真吸取参战认定工作的经验教训,及时请示报告,做到全市统一,防止攀比。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督查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增加工作透明度,通过各种形式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大督促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