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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发布细则明确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发布时间:2023-06-17 02:44: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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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对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进行了明确▼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五条规定,同时具备足

《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对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进行了明确

道路测试主体

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五条规定,同时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为道路测试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少于500万元/车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示范应用主体

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示范应用主体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六条规定,同时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为示范应用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少于500万元/车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为搭载人员购买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

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驾驶人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七条规定。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

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备智能网联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车辆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八条规定和成都市相关标准规范中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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