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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车辆报废标准+年限

发布时间:2024-04-03 23:59: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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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车辆强制报废标准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8年租赁载客汽车:15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10年专用校车:15年注(1)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

车辆强制报废标准

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8年

租赁载客汽车:15年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10年

专用校车:15年

(1)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2)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在用车经修理和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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