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实施《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应在申请参保当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月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4至12月。
(三)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参保后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上的,不得一次性补缴。
(四)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需要跨年度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向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所(站)提出申请。
(五)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人员,本人可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也可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一次性趸缴标准为: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趸缴的缴费基数记录在趸缴当年,趸缴年限同已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