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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消息

发布时间:2023-11-22 18:45: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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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8元。

三、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22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分别按照3538元、2830.4元、2122.8元执行。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月平均工资首次达到或超过该市(州)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67元。

六、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90元。

七、12月31日前符合按月领取职业伤害保障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57.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43.05元调整。

八、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规〔〕7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

九、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1月1日起执行。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将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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